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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
公证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属各预算单位:
经研究决定,我局对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公证机制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门不再委托公证机构对市本级部分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公证。不再统一规定公证范围,不再统一负担公证费用。
二、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委托公证机构实施公证。需要进行公证的项目,采购人可向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定点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并自行负担公证费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原京财采购〔2007〕1801号文件同时废止。
市财政局联系人 王瑾 88549366
北京市财政局
2014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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